【领导解读】郓城县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马洪臣解读《郓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政执法职责及划转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2024年6月5日,郓城县人民政府出台郓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政执法职责及划转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郓政字2024〕4号)文件,下面我将该文件进行解读。

一、水政执法回归水务机关的意义

水政执法职责回归局机关是省委省政府在充分考虑我省水政执法的实际需要后在本次机构改革工作中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可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和水平。

二、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原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水政领域行政执法职责划分到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行使水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的强制措施权,具体工作由县水务局现有内设机构和人员承担。其中包括宣传贯彻执行水行政法律法规;对全县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勘测、取证、调查和处理,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受上级部门的委托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二是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将文档案卷资料移交到县水务局。

三、其它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局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水政执法工作的顺利移交。加强水政执法人员资质管控,严格落实水政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落实“三亮”专题行动工作作风。继续加强宣传普及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对企业进行水利普法工作,确保水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专家解读】县水务局高级工程师颜建解读《郓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政执法职责及划转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提升水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充分考虑山东市、县两级水行政执法职能回归机关或提升执法效能的现实需要,为我县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升水政执法质效,我县于近日出台了郓政字〔2024〕4号文《郓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政执法职责及划转相关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

我县水政执法回归县水务局以前,由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依法行使具体职责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水务部门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强制权。这就导致需要跨单位、跨部门之间联合执法,存在诸多困难。一是协同难,由于水政部门和农业部门所监管的内容、法律依据不同,在联合执法过程中相互间的工作不熟悉不了解,导致配合与协作过程同步性、协调性不高。二是信息共享不足,部门间缺少协作精神和联动响应机制,制约着执法工作的处理。三是责任划分不明确,从事监管工作和事后界定工作划分不明确,容易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四是人员管理困难,跨单位、跨部门之间人员管理较为困难,影响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此次水政执法权回归县水务局有效避免了以上问题,不需要跨部门协作,根据水政相关法律本单位即可行使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人员便于管理,大大增加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随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水资源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水政执法的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基层水政执法旨在保护水资源,保障用水健康和安全,同时通过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制约和处罚,保障水资源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如何提升我县水政执法质效?一是推广执法信息化技术,执法信息化技术可以合理分配执法资源,实现执法流程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避免执法工作中出现漏洞,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提高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是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为了解决多部门重叠的问题, 通过执法机构的沟通协作,借助综合性的执法能力和资源优势,加强对水资源管理的监管和法律的执行,改善行业风气和执法权重。三是增加执法资源,执法资源不足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证,加强执法设施和资源的建设,在执法职责、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等方面多下功夫,提高水政执法整体质效。